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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善后大借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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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签署了二千五百万英镑的《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二十一款,另有七个附件,二个附表。规定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英镑,年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债券九折出售,扣除百分之六的佣金,净收入二千一百万英镑。

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遣散各省军队、抵充政府行政费外,仅余七百六十万英镑,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六千七百八十九万英镑。

借款以中国盐税、海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税项为担保。特别条件是今后未经银行团允许,不得向他国借债。

由外国人参加盐税征收,在审计处设华、洋稽核员,凡关于借款款项之领款单须有华、洋稽核员会同审核,签押后方可提款。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人会办一员主管。

“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中国经理、洋人协理各一员,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人员的任免,由华洋总办、会办会同定夺。盐区之盐纳税后,须经华洋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可放行。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非有总办、会办会同签字的凭证不得提用”。

借款合同的主要附加条件

(一)善后大借款的借款期内,中国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的银行团借款。中国以后兴办实业,如需再借款,只可聘洋技师,按照普通合同办理。

(二)借款支出领款凭单必须有一中国人和一外国银行团的稽核员签认方能有效。

(三)中国的盐务收入、支出和管理都必须有洋会办参加。盐、关两税收入必须存储在五国银行团之银行,统归五国银行团执掌。而北洋政府要动用两大税收偿付每期债款本息后余额,仍需征得五国银行团同意。

不能不使人感觉到从此,中国的盐税、关税主权落入洋人把持的海关税务司、盐务稽核所的洋会办手中了。

善后借款商议之初,因其条件有损国家主权,一开始就遭到国民党及各界人士的极力反对。借款合同签署的消息传出后,全国舆论大哗,一片反对和抗议之声,纷纷谴责袁氏的卖国行径,

参议院议长、国民党人张继,副议长、国民党人王正廷在签约之前一日得到消息,即以议长资格赴总统府求见袁世凯,意欲阻止大借款签字,袁托故不见。

二十六日,黄兴发表通电,指出未经国会承认而擅行借款是违法行径,并警告袁世凯,"非得人民代表之画诺"而径行签字,"则人心瓦解,大局动摇,乃意计中事"。

与此同时,孙中山、胡汉民分别到上海、香港汇丰银行,要求电阻银行团签字。

孙中山并通电各国银行团,表示反对违法的善后借款。但这一切努力均未能阻止住善后大借款之成立。

袁世凯政府无视各方反对,于二十六日深夜至二十七日凌晨秘密进入北京汇丰银行完成签字仪式。

借款成立后,张继、王正廷又以议长名义通电全国,愤怒谴责袁政府违法借款的行径。

通电指出"政府如此专横,前之参议院既屡被摧残,今之国会又遭其蹂躏,不有国会,何言共和?继等惟有抵死力争,誓不承认。"

在国会中也展开激烈斗争,国民党占优势的参议院情绪沸腾,由汤漪领衔就借款问题提出质问。

二十日,袁政府仅以一纸咨文答复参议院,说是此项借款大纲曾于去年十二月为参议院所通过,故以借款合同全文咨请查照备案,不须交付国会讨论。

实则是一九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和十二月二十七日财长周学熙曾向临时参议院报告大借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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